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蔚县立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10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在锡林浩特市南郊奶牛村大院滑某甲(已判决)开设的赌场内,伙同董某某(已判决)、杜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以“押宝”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侦查人员现场抓获40余人,其中参赌人员24人,扣押赌资22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更正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人员电子档案、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转账记录、房产证、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滑某甲、滑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张某乙、全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董某乙、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高某甲、张某丙、呼某某、段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徐某某、花某某、魏某某、程某某、高某乙、张某丁、范某某、沈某某、武某某、康某某、冯某乙、曹某某、王某己、李某丁、张某戊、孙某某、乔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王某庚、米某某、张某己、吕某某、王某辛、沈某某、彭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张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冯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锐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