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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赌博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2月23日因赌博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9月1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电话邀约陈某甲一起到邻水县城的“国芳酒店”去打牌,并叫陈某甲也联系打牌的人,二人说好后,被告人冯某某又电话邀约了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则联系了何某某。中午过后,被告人冯某某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一起驾车来到“国芳酒店”,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房号为8322的房间。当何某某和王某某到达后,被告人冯某某便同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王某某以赌注10元家家底、200元封注“炸金花”赌博。期间,乘坐张某某、廖某某夫妇车辆的谈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冯某某,听说冯某某、陈某甲他们在“国芳酒店”打牌后便要前往,同车的陈某丁、陈某戊听说后也要去打牌。当车辆开到“国芳酒店”,谈某某、陈某丁、陈某戊三人便下车前往打牌,张某某给妻子廖某某说要去耍一会后追上谈某某等人一起乘坐电梯进入8322房间。随后,谈某某、张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加入赌博,因张某某说打得太小了,随后大家同意其打50元的家家底、400元封注的提议继续赌博,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十点左右结束,张某某输了约10.1万元,被告人冯某某输了1万元。然后,王某某、何某某二人赢钱先离开,被告人冯某某同陈某甲、谈某某、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人去邻水县鼎屏镇三完小学对面一快餐店吃饭。吃饭结束后,张某某因输钱不服气又要求冯某某、陈某乙等人回酒店继续赌博,同时张某某要求谈某某打电话叫赢钱的王某某、何某某二人回来继续赌博。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同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陈某戊、王某某、何某某等人又在“国芳酒店”8322房间赌博到2019年2月17日凌晨结束,张某某输了约8万元,被告人冯某某赢了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谈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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