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捕前住保定市高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公司印章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罪、贷款诈骗罪
2012年,被告人冯某某与朱某某在枣强县**镇合伙开发商品房两栋。商品房建成后,被告人冯某某伪造枣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以枣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共计33套,销售金额5013513元。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伪造的购销协议,在缺少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以上述在售的两栋商品房及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贷款78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冯某某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携余款潜逃。
二、聚众斗殴罪
2012年11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赵某甲(均已判刑)及赵某乙、杜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等人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步行街南口的“**会所”娱乐。22时30分许,郭某甲、张某乙、温某某、付某某(均已判刑)及范某某、郭某乙等人也来到该会所。期间,张某甲、王某甲在上厕所时与郭某甲、张某乙发生口角,郭某甲、张某乙将发生口角一事告知温某某,温某某便让郭某甲等人在租住处取来铡刀、镐把藏于二楼通道处。与此同时,张某甲亦将上厕所发生的事告知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则指派杜某某到车上取了三把砍刀带入酒吧。19日零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手持砍刀的张某甲、王某甲等人来到温某某等人喝酒的包厢,温某某见状向门外逃跑。赵某甲、杜某某二人各手持一把砍刀与王某乙、赵某乙、李某甲紧跟着温某某追出门外。郭某甲与张某乙见对方人多且持刀追赶温某某,欲冲下楼给温某某帮忙,到二楼楼梯口时,被王某乙、赵某甲、杜某某、赵某乙、李某甲拦住殴打,随后郭某甲又被张某甲持刀将头部砍伤。后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欲驾车离开,郭某甲、张某乙拿出事前准备好的铡刀、木棒等工具,与付某某、温某某等人追至停车场,四人持械追打冯某某等人,冯某某等人欲驾车逃离。郭某甲持刀追砍冯某某驾驶的车辆,冯某某驾驶车辆将郭某甲撞倒在地两次,并撞坏了**步行街东侧巷内的电梯。后被告人冯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郭某甲、张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三、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7年,被告人冯某某在保定市通过小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身份证的人,伪造姓名为刘某甲、身份号码为1306021989********的身份证一张,用于找工作等日常事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1张;
2.户籍证明、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贷款资料、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房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丙、刘某乙、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张某甲、郭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扰乱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纠集他人持械殴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东
侯保月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卷5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身份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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