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举报人徐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楼下麦当劳利用微信和QQ等网络平台以人民币48.14元向被告人冯某某购买25部淫秽视频。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莘**村**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冯某某。经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徐某某购卖买的《C4039FB3E241368B11B62A77********》等25部属淫秽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2.书证:手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QQ视频-qqfile-recv158******》等25部属淫秽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牟某为目的,通过QQ和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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