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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定,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0时许,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冯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冯某某同意,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将毒品放置于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鑫渝宾馆”楼梯间消防箱拉手处,并通过微信将该地点告知陈某某。当日陈某某前去取毒品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涉案毒品被当场扣押。经称量,涉案毒品重0.2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声纹检验鉴定,从陈某某的华为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语音数据为被告人冯某某本人的语音。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但未交代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声纹鉴定书;

5.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 电子数据光盘;

7. 毒品查封、扣押、拆封、称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红亮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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