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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文盲,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现住周某某********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公安机关接举报称:周某某**镇**村冯某某长期在家贩卖毒品。2019年6月4日10时许,公安缉毒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家中(周某某**镇**村**街**号)将冯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物22小包(净重7.84克),经鉴定查获疑似毒品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公安民警随即在冯某某家中蹲守,抓获吸毒人员闫某、张某某、赵某某。经查:被告人冯某某2019年5月16日左右,以100元的价格在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系老年人犯罪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莎莎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因患有肺结核不宜羁押,现被监视居住,住址周某某**镇**村**街**号,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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