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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7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湖南省****中心门口,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了4小包(每包约0.6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王某甲。

2019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湖南省****中心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6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王某甲。

2019年8月6日0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长沙市**体育馆摩天轮下马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小包(每包约0.6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王某甲。

2019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中心*******酒店内,以45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6克氯胺酮给吸毒人员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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