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3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室。因吸毒,于2018年8月1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张某某帮向某某找被告人冯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给冯某某支付400元毒资,冯某某随即以300元的价格联系上家购买了一小包冰毒交给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将毒品交给向某某。当晚22时许,侦查人员将向某某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尚未吸食完毕的一包净重0.06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 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9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