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镇**大道**。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6 日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下旬,胡某某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冯某某200元,后冯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将一粒麻果和大约0.2克冰毒放置蕲春县妇幼保健院门口的花坛里,冯某某拿到货后于蕲春县百佳夜市城附近将毒品卖给胡某某。
2.2019年8月2日上午,冯某某接到周某甲需要200元毒品的电话,遂微信联系“**”要求购买价值450元的麻果和冰毒,冯某某在漕河镇百佳超市后面的河边拿到毒品后,便将其中的一粒麻果和大约0.2克左右冰毒以200元卖给周某甲。
3.2019年8月2日下午,周某甲、顾某某、周某乙三人协商凑钱在冯某某处购买毒品,冯某某就将当天上午在“**”处购买的剩余2颗麻果和0.3克冰毒送至顾某某家,周某甲用微信转给冯某某300元,随后冯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和顾某某一起吸食。
4.2019年8月6日上午,冯某某、周某乙在顾某某家玩时,周某乙议弄点毒品吸食,冯某某遂联系“**”购买400元的毒品,“**”将毒品包装好放置在妇幼医院门口的花坛,冯某某依约拿到2粒麻果和0.5克冰毒后,将毒品重新分装后给了顾某某1颗麻果和0.2克冰毒,随后冯某某与顾某某、周某乙一起吸食。
5.2019年8月6日下午,胡某某来到顾某某家找冯某某购买毒品,并用微信转给冯某某200元钱,冯某某将上午在“**”处购买的剩余毒品分出了1颗麻果和0.2克左右冰毒卖给胡某某,后冯某某与胡某某、顾某某、周某乙还有随后赶来的周某甲一起吸食。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玉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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