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5月3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4月8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盈江县**镇**村**组的家中贩卖给何某某6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路口贩卖给姜某某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姜某某于当日被查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31克。
2017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冯某某身穿衣服左胸前口袋内查获人民币81元,从冯某某卧室床头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的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2克;从冯某某卧室床头的一个紫云烟壳内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的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34克。
2018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冯某某身穿衣服左胸前口袋内查获人民币330.5元及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48克;从冯某某家二楼楼梯旁第二间房间的桌子上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3.84克。
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路边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冯某某身穿外衣的左侧内口袋查获人民币480元,从其外衣的右侧内口袋查获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83875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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