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冯**,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677,汉族,小学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驻马店市**区**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2019年9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冯**伙同赛上等人共谋实施诈骗,先后纠集多名不明身份的女性到泌阳县付庄乡、象河乡、春水镇、下碑寺乡以结婚为由实施诈骗。
1、2015年4月份,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赛*(另案处理)、赛*老婆叶*(在逃)等人纠集自称缅甸籍女子李**到泌阳县以结婚为由实施诈骗。被告人冯**明知李**身份不明,帮助介绍该女子给泌阳县付庄乡龙王庙村委柿园村民郭**之子郭**结婚,后李**逃跑,郭**家被骗现金71600元。案发后,冯**、赛上等分次退还给郭**家现金70000元。
2、2015年春季,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赛*、赛*老婆叶*等人纠集自称缅甸籍女子魏*(音)到泌阳县以结婚为由实施诈骗。 被告人冯**明知魏*(音)身份不明,帮助介绍该女子给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竹园袁**的儿子袁**结婚,一年后自称叫魏*(音)的女子逃跑,郭**家被骗现金69900元。
3、2016年3、4月份,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赛*、塞*老婆叶**、岩*(已判决)、叶**(已判决)等人按照事前预谋,介绍女子叶**到泌阳县实施婚姻诈骗。被告人冯**明知该女子身份不明,帮助介绍叶**给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大李庄村民李**之子李**结婚,一年后叶**逃跑,李保**被骗现金10万元。
4、2016年阴历二、三月份,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赛*纠集自称缅甸籍女子魏**(音)到泌阳县以结婚为由实施诈骗。被告人冯**明知魏**(音)身份不明,帮助介绍该女子给泌阳县春水镇薛楼村委榆树园村民张**结婚,后自称叫魏**的女子逃跑,张**家被骗现金95000元。案发后,赛*、冯**等人退还给张**现金50000元。
5、2016年阴历2月份,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赛*、赛*老婆叶*等人纠集自称云南籍女子娜*(音)到泌阳县以结婚为由实施诈骗。被告人冯**明知娜平(音)身份不明,帮助介绍该女子给泌阳县象河乡下曹村委下曹村曹**儿子曹*结婚,骗取曹**家现金96000元。后发现娜*(音)有病,曹**夫妻二人把该女子退还给冯**要求退钱,冯**借故推脱,后分次退还给曹**家现金55000元。
6、2016年阴历2月份,泌阳县的曹**等人,通过被告人冯**介绍自称缅甸籍的女子娜*(音)给泌阳县象河乡下曹村委下曹村民曹**结婚,后发现自称叫娜*(音) 的女子有病,曹**家人领着该女子退还给冯**要求退钱,冯**借故不接受不退款,曹**家人把该女子送走,被骗现金90000元。
7、 2015年5月份,自称缅甸籍的女子包**(音)被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骗至河南省驻马店后,通一个叫“老三”(身份不明)的男子和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许*、娜*(二人在逃)夫妻二人预谋实施诈骗。许*、娜*把包**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马冲村委侯庙,通过被告人冯**介绍婚姻。冯**明知包小菲身份不明,帮助介绍给泌阳县象河乡陈平村委黄土山的曹**结婚,曹**家被骗现金80000元。事后冯**分得赃款2000 元,娜*分得赃款3000元。
8、2017年阴历4月份,自称缅甸籍的女子程*(音)被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以到中国打工的名义从缅甸骗至中国云南,后被娜*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马冲村委侯庙,通过被告人冯**介绍婚姻。冯**明知程玲身份不明,帮助介绍给泌阳县下碑寺乡姚庄村委祖师庙村民曹山家做儿媳妇,曹山家被骗现金96000元。事后,冯**分得赃款5000元,娜*分得赃款6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部分受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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