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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群众,文盲,无业,捕前住河北省霸州市****村。198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2年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抓获,2019年12月11押解回霸州市并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6日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与沙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为沙某某编造名为徐某某的虚假身份,在霸州市杨芬港镇褚西村,以将沙某某介绍给史某甲结婚为名义,骗取史某甲16000元,后沙某某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史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甲的的陈述;4.同案犯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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