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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路**庄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至16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编造可以手机定位、恢复微信聊天记录、查询手机号码机主身份等理由,先后5次骗得包括位于张家港市的被害人汤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800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均已得到挽回,其中被害人邵某某、贾某某、杨某某、钱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某表示谅解。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编造可以手机定位,骗得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编造可以手机定位,骗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编造可以恢复微信聊天记录,骗得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600元。

4.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编造可以手机定位,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元。

5.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编造可以查询手机号码机主身份,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扣押清单等; 

2.证人田朝快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贾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多次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兰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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