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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41971********,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山西**有限责任**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号**楼**,现住太原市**区**路**号**楼**。2018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隐瞒炒期货亏损的真相,采取虚构盈利、伪造虚拟资金操作平台的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阮某某的信任,在本市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808.17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婷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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