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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住永和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马某某、冯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汾西矿业集团**煤矿煤场回皮磅(空磅)和东磅(拉渣重车磅)从晚上20时至次日8时使用晋J2****、晋J2****、晋J3****等车辆的电子卡和电子标签蹭用其他车辆的皮重、重车数据打空票,从中骗取**煤矿拉渣运费。期间,在冯某乙的安排下,被告人冯某甲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煤矿回皮磅房给白某某的车辆打空票,其打票时对应的车辆实际不在磅上,之后冯某乙在重磅房打空票,晚上剩下一两趟时,冯某甲也在重磅房打空票,打好的空票由冯某甲于打票当日在重磅房上面的小二楼交给冯某乙。冯某甲参与打空票,骗取运费金额共计15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郝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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