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9********,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在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也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编造可以让被害人商某某、董某某、安某某到永辉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和制单员工作的虚假情况,以缴纳中介费、体检费、滞纳金等事由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740元。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8到9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等处,在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也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编造可以让被害人梅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到永辉公司、好丽友公司和海拉公司从事收纳退货、司机工作的虚假情况,以给中间人好处费、请领导吃饭等事由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00元。上述被骗钱款被被告人冯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编造虚假情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案发前退回被骗钱款的情节,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3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补充材料卷、换押证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