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现租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姐姐刘某乙相识。2020年4月17日,冯某某电话联系西安**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贾某某并确认西安市曲江万科**小区有房屋出售。同年4月19日,刘某乙陪同冯某某、赵某某在该小区看房后,冯某某表示可通过关系低价买到该小区房屋。被害人刘某甲又从刘某乙处得知该信息并表示其有买房意愿。2020年4月25日,冯某某通过中介人员贾某某持钥匙带领刘某甲夫妇、刘某乙等人再到该小区看房。冯某某诱导刘某甲姐弟购买该小区41号楼2单元1501、1502两套房。冯某某为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先后编造了预付房屋定金和首付款的要求。2020年4月27日,刘某甲通过刘某乙向冯某某交付两套房定金199950元。同年6月10日,刘某甲再次向冯某某账户转账51万元作为其中一套房屋总价40%的首付款。经查,冯某某并无低价买入上述小区房产的渠道、并无房源且上述刘某甲预定的两套房产均已于2020年1月初分别交付产权人。
冯某某将刘某甲的709950元钱除转入个人其他银行账户外其余均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网上贷款和个人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并发还刘某甲被骗款351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贾某某、刘某乙、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捏造可低价买房的事实,并以缴纳房屋定金和首付款为借口骗取他人7099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俊波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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