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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曾因犯贪污罪,于1996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丽枫酒店内,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以玻璃手镯冒充和田玉手镯卖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取其人民币13000元。后经鉴定,涉案手镯价值人民币65元。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孙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向王某某返还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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