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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0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汉族,四川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虚假富二代身份“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聊天软件中认识。之后被告人冯某某以身居国外的姐姐需要用钱及汽车坏了需要修理、帮被害人修表等名义多次从被害人王某乙手中骗钱骗物,共骗得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及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13000元)一只。后被告人冯某某将骗得的劳力士手表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典当行回收店内,所得赃款均已挥霍。现劳力士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乙。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53日在金华市**街道**饭店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现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铃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华市**街道**里**,联系方式:13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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