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乡**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沉迷网络赌博,经常输钱,且自己无固定工作。2019年10月的一天,冯某某在耍抖音时产生以办理驾驶证为幌子实施诈骗的想法。之后冯某某将抖音账号昵称改为“某教练”,谎称陕西**驾校王教练,在抖音、微信朋友圈里面发布驾校学车、快速拿驾驶证等内容,到外省人发的驾校招生抖音广告评论区去留言,称考驾驶证能包过。之后冯某某又以花钱直接买驾驶证或者花钱包过驾校某些科目为诱饵,让客户交钱,之后冯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客户时间,随后将客户的微信和电话拉黑。
现查明,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此方式分8次骗取被害人黑龙江省居民邱某某共计人民币4800元。
2020年2月23日至3月9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黔江居民廖某某共计人民币7150元。
2020年3月5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此方式分4次骗取被害人广东省居民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063元。
2020年3月5日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此方式分5次骗取被害人广东省居民邹某某共计人民币9050元。
2020年7月7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被告人冯某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涉案微信帐户主体详情、被害人资金流统计表、办案说明、微信转帐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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