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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5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6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6组开始征地拆迁。2015年,为骗取征地安置赔偿,被告人冯某某与黄某甲(另案处理)共谋,虚构出生信息作为黄某甲和蒋某甲(另案处理)的子女上户。冯某某伪造了蒋某乙、蒋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缴纳了计划外生育子女社会抚养费。冯某某、蒋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办理了虚构的蒋某乙、蒋某丙上户手续并成功上户。冯某某并以蒋某乙、蒋某丙的户籍信息在龙水镇永益6 组的征地拆迁安置中骗取了2014年至2018年的过渡费,共计人民币3236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和蒋某甲、黄某甲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办理蒋某乙、蒋某丙的销户手续,遂案发,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人民币3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现金缴纳单、缴纳社会抚养费清单、征收土地协议书、过渡费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胡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蒋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虚假的户口,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过渡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英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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