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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0********,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聘通信息咨询服务部法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楼**室(户籍在河南省安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夫妻伙同乔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在郑州市紫荆山路裕鸿国际成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聘通信息咨询服务部、河南省科达人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冯某某担任公司法人,通过发传单或网络虚假宣传,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谎称可以介绍轻松、体面的兼职工作,吸引大量高校学生前来应聘,骗取应聘者260元至280元不等的费用,后续还冒充招工单位继续欺骗被害人,累计诈骗被害人冯某馨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约20270元。刘某某、乔某某已退赔63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6790元,向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退缴赃款3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害人的转账记录; 

(3)微信朋友圈和手机短信发布的招聘信息截图;

(4)58同城发布的虚假招聘信息、反馈信息及短信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5)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第(2020)豫010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

(6)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的发布的虚假信息截图; 

(7)开具的收据、转账记录、兼职劳务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 

(8)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 

(9)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 

(10)企业基本信息;

(11)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2)年龄证明; 

(13)营业执照、应聘资料、信息表及收据;

(1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电话记录及证明材料;

2、辨认笔录;

3. 证人祁某某、王某欢证言;

4. 被害人冯某馨、赵某晗、李某春、刘某茵、王某鹏、曹某豪、张某妮、岳某翔、张某衡、张某敏、蔡某超、韩某娴、王某泽、杨某惜、曹某涛、李某杰、常某真、康某鹏、周某赛、邓某旭、陈某娜、耿某楠、位某文、陈某文、田某欣、黄某国、石某寒、杨某意、王某磊、陈某龙、杨某云、翟某乐、张某予、安某心、闫某飞、刘某埔、马某凯、崔某源、王某雅、徐某元、陈某丽、谢某婷、张某凡、张某生、杨某倩、龚某倩、任某景、梁某宝、王某鹏、刘某博、刘某泉、李某蝶、孟某娜、白某华陈述;

5.同案犯刘某某、乔某某供述;

6.被告人冯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楼**室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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