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襄阳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害人雷某某、杨某某向襄阳市**管理中心申请开设福利彩票投注点,接到申请后,管理中心指派被告人冯某某负责对投注点进行实地勘察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办理投注机时,冯某某向两名被害人隐瞒了缴纳投注机押金的正规程序,违规从两名被害人手中收取押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报案材料、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雷某某、杨某某缴纳的押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刚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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