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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57********,汉族,文盲,无业,江苏省新沂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现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已判刑)自称看管民族资产库房的“山里老人”,伙同陈某乙、姜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向被害人王某某介绍投资解冻民族资产中海外存款、05币等有关情况,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5万元。

在上述诈骗过程中,为了获取王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冯某某受陈某甲打电话之邀,携带虚假的海外存款单等物到无锡与王某某见面查看后又交给陈某甲办理相关事宜,从中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姜某某等人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过程中提供帮助,获利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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