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蒋德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一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二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至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至20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慈溪市被害人有王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被害人有魏某某等人。
被告人冯某某为该诈骗集团的推广人员,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共分成获利62.68万元,期间参与犯罪金额100万元左右,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1689亿余元。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手机截图、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帐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等23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阮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网站后台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蒋德聪提出了被告人冯某某是从犯、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沈丽群
检察官助理:施亭羽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1. 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
1. 《量刑建议书》三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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