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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得到开发企业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河北**建筑有限公司的授权的前提下,于2018年6月21日私自与张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水电分包合同》,并于同日收取保证金10万元。冯某某明知工程无法施工后,仍不退还保证金,并且将该保证金用于个人消费和还账。后张某某联系不上冯某某,遂于2019年4月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前,冯某某已归还10000元,案发后归还9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冯某某的户籍信息、建筑工程水电分包合同、冯某某收张某某10万元保证金收条等;2.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泽旗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1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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