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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瑶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北京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中央电视台的授权下私自成立“CCTV声影星栏目”,冯某某对外谎称是该栏目组的总制片人。2019年4月24日,冯某某以CCTV声影星迹大型文艺展览组委会名义,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河北区海选的文艺展演协议,骗取了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冯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收款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到案经过;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冯某某辨认刘某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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