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市辖区**村**幢**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范某某虚构能托关系帮助其重新办理已被吊销的驾驶证的事实,以需请客打点关系、重新报名培训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范某某共计人民币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牌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等;
3.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琴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逮捕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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