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以销售、购买金渐层猫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共计人民币3945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以谎称要销售给被害人袁某某金渐层猫为由,骗得被害人袁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18500元。
2.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以要购买猫为由,与被害人刘某某谈妥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金渐层母猫1只,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金渐层母猫之后,未付款给刘某某,并不再与被害人联系。经鉴定,该金渐层母猫价值5500元。
3.2019年11月19日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以谎称要销售金渐层猫给被害人赵某某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天宁区的住处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545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至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15450元、赔偿被害人袁某某1900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某金渐层猫1只,并赔偿18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渐层猫照片、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村1号,联系方式(0)1774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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