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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10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与黄某甲(另案处理)在网上相识,后冯某某将自己办理的五套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交付给黄某甲使用,获利人民币2080元,其中冯某某在办理卡号为62305800002******的平安银行卡时开通了微信****。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害人黄某乙被人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其涉嫌金融洗钱,需将钱款转入安全账户为由实施诈骗,后黄某丙让其母亲被害人王某某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2号蔚思大厦4号中国银行象山支行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该笔款项经过银行转账最后进入了冯某某交给黄某甲的平安银行卡(卡号为62305800002******)账户内。冯某某发现自己交给黄某甲的平安银行卡中有40000多元进账,遂起贪念想占有该款,便将该银行卡挂失取走卡内余额40040.66元后销户。作案后,上述款项被冯某某用于还债和生活开支。案发后,冯某某通过家属退出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开户、销户信息及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琳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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