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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向中介何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小孩入读心仪学校的学位,中介何某某信以为真,找到想要办理学位的被害人唐某某、向某某,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中介何某某骗取被害人唐某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向某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于被害人报案后通过中介何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其女朋友郭某某(另处理)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7月23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支付办理学位的定金各人民币47600元。被告人冯某某于被害人黄某某报案前退回给其人民币44000元,于被害人刘某某报案后退回给其人民币47600元。

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其女朋友郭某某认识中介吴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7月22日、同年8月23日通过中介吴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支付办理学位的手续费人民币88000元。被告人冯某某于被害人陈某甲报案前退回给其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中介吴某某以及另一中介陈某乙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支付办理学位的手续费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冯某某于被害人谢某某报案前退回给其人民币10000元,中介陈某乙已于2020年1月6日前分多笔退还给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80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中介吴某某以及另一中介方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丙支付的办理学位的定金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中介吴某某、方某某将上述人民币3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瑶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将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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