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8日、2020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21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冒充“孙某某”、“王某某”的身份,以小孩生病急需用钱、公司资金被冻结需资金周转、支付房租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48000余元及一块手表,并销赃或耗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家人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在彭州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将被告人冯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初犯、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其两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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