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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害人黄某甲因涉嫌赌博罪、危险驾驶罪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尚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黄某甲在昭平县樟木林镇潮江村遇到了被告人冯某某,遂向冯某某说起自己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一事。被告人冯某某说认识有老板,可以让被害人黄某甲免于接受实刑刑事处罚。后被告人冯某某以委托他人找关系让黄某甲免于受到实刑刑事处罚的名义分两次向黄某甲索要共计20万元人民币。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黄某甲因犯赌博罪、危险驾驶罪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黄某甲家属意识到被骗后向被告人冯某某追讨支付给其的20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两次共返还5万元人民币后失联。被害人黄某甲刑满释放后多次向被告人冯某某追讨剩余的15万元亦无果。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属代其偿还了黄某甲1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甲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收据等;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云修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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