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6********,汉族,大专文化,**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市中区**路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磊、宋成文,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4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殷某某(女,41岁)虚构自己有欲出售的承兑汇票,并将其他客户的承兑汇票照片通过手机微信发给殷某某,骗取殷某某的信任,殷某某向冯某某转账1037.6万元购买承兑汇票。冯某某立即将上述款项陆续转账给他人,向被害人殷某某虚构交付承兑汇票的时间和地点后将手机关机。
同年6月17日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借条等书证,证人窦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等19人证言,被害人殷某某陈述,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承兑汇票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磊
代理检察员:刘艳飞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7册,补查卷1册,补查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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