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路**号**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冯某某在与赵某某通过网络交往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5日、10月31日、11月10日,以购买名牌包、归还欠款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1000元并全部挥霍。
二、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以在网上发布不雅视频为威胁手段,向赵某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后因赵某某当日报警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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