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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行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4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原**区公安分局办公楼产权在**产权交易所拍卖交易。同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时任**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的张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产权交易所总经理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在竞拍过程中成功获得该物业产权。其后,被告人冯某某贿送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通过张某某贿送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向本院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7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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