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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慧,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交易、收取开票费等手法,介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无锡市**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76543.57元(均已抵扣)。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无锡市**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银行交易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阮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冯某某、涉案人员阮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济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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