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住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 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北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伪造其公司员工魏某某向公司借款5万元的《借款确认书》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魏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致使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并进行司法鉴定。且被告人冯某某指使公司财务陈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借款5万元的出库单,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做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魏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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