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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7********,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都匀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可能遗漏罪行、可能遗漏同案犯退回都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23日、自2020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案发时系都匀市**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称**汽车公司)销售顾问,负责经办客户购车事项。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旬,冯某某将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账号伪装成账号、保险业务员人员账号,以名义收取黄某某等12名客户为购车所支付的“首付尾款”、“上牌押金”、“购置税”、“保险费”等款项(部分保险费使用其微信收取),除将少数款项上交和代客户购买保险外,将大部分款项占为己有。此外,冯某某修改客户支付单据凭证,套取客户已经支付的购车款占为己有。冯某某以上述方式共侵吞资金64万余元。2020年1月中旬,冯某某逃匿到省外。2020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将冯某某抓获归案。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收取黄某某23600元首付尾款;次日,收取黄某某21328元购置税款、9411.87元保险款。侵吞其中的22500余元。

2.2019年11月21日,侵吞韦某甲9943.28元保险款。冯某某将客户韦某甲支付给的购车款100000元侵吞花销尽,便修改客户周某某购车款支付凭证,在签名栏加注“代韦某甲付车款”,冯某某从形式上完善手续后提出车辆给韦某甲,后周某某也从提得车辆,损失购车款100000元。

3.2019年11月26日,侵吞王某某29000元上牌押金款。

4.2019年12月31日,侵吞杨某某10000元购置税款。

5.2019年12月31日,侵吞罗某甲10000元上牌押金款。

6.2019年12月31,侵吞汤某某10449.12元保险款。

7.2020年1月2,侵吞田某某旧车置换款37000元。

8.2020年1月4日,侵吞周某某10629.86元保险款。

9.2020年1月4日,侵吞韦某乙47000元首付尾款;次日,侵吞韦某乙13000元首付尾款、7195.13元保险款。

10.2020年1月11日,侵吞罗某乙54000元首付款;次日,侵吞罗某乙7722.38元保险款。

11.2020年1月14日,侵吞潘某某2701.21元保险款。其间,冯某某修改客户潘某某支付给的购车款支付凭证,在签名栏加注“代陈某某付购车款”字样,以陈某某名义将车辆提出并变卖;因潘某某在约定时间未能提到车遂催促冯某某,冯某某从提出同款车辆给潘某某,损失购车款168500元。

12.2020年1月14,侵吞李某某90000元首付尾款;次日,侵吞李某某10373.31元保险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劳动合同、**汽车公司有关管理文件、**汽车公司提供的损失表、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POS机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购车客户黄某某、韦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罗某甲、汤某某、田某某、周某某、韦某乙、罗某乙、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照片笔录。

二、诈骗事实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接待被害人岑某某时,编造该店一辆奥迪Q3的购买客户黄某某由于资金问题不能正常按揭购买的虚假事实,许诺由岑某某支付85500元后,如原客户不能继续购买,便将该车转为由岑某某购买,并与岑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岑某某于当日支付给冯某某人民币8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二手车买卖合同、交易截图、车辆相关证书及单据等书证;

2.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照片笔录;

5.手机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汽车公司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在经办客户购车过程中,侵吞车辆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元平

                              检察官助理 张荣桂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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