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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6〕4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大专毕业,淅川县XX局工作人员,住淅川县城关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2年4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6年10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下岗职工,住淅川县城关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2年4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6年9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加入江西精彩公司下设的太平洋直购网,在网上发出以自己的姓名和ID为名的邀请人,并以电话联系、召开推广会的方式向他人介绍精彩公司的经营模式,邀请他人加入成为会员。截止2012年4月9日,冯某某共发展诚信渠道商共1699人。由于积极发展下线,冯某某于2011年1月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后,2011年3月升至二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6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2011年7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9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2012年2月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冯某某共非法获利91.7482万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2人,次级下线人员4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693人。被告人冯某某将获利提现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冯某某的介绍下,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积极发展下线。截止2012年4月9日,李某某共发展诚信渠道商共1142人。由于积极发展下线,李某某于2011年3月成为特四诚信渠道商后, 2011年5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2011年6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10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2012年2月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李某某共获利83.6861万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4人,次级下线人员2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136人。被告人李某某将获利提现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出借给下级渠道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加入精彩公司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冯某某从加入精彩公司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宣传江西精彩公司的渠道商河积分返利制度,大量发展渠道商,推动传销规模迅速扩大,也使其本人从四级诚信渠道商逐步升级至特区级诚信渠道商,从而获取比例更高的推广返利;被告人李某某从加入精彩公司成为特四级渠道商后,通过开设便利概念店和召开推广会的方式大量发展渠道商,使其本人有特四级诚信渠道商升级至特区级诚信渠道商,从而获取比例更高的推广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薛  斌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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