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潢川县**号,住河南省潢川县**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小可爱”(又称“小姐姐”)APP网络平台注册“00后白虎幼师”账号成为主播,多次在该平台开设收费房间,自主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谢某某等多名观众观看了被告人冯某某的淫秽表演。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直播的5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视频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小可爱”(又称“小姐姐”)APP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有多名观众观看。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冯某某的4部手机。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证人谢某某调取被告人冯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的视频。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送检的5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5.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与直播平台的账号信息。
6.工作情况、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小可爱”APP网络平台上的获利情况。
7.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8.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邕
检察官助理:郑欣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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