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等3人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甘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小车(车牌号:粤B3R****)载着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某到了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工业区*区*栋*楼旁边的工地上,三人用钳子和美工刀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摆放在工地上的新电缆线剪成多段,共剪去约150米长,并将剪下的电缆线去掉电线皮剩下铜线,然后将铜线搬上小车,运输至罗湖区**办事处**村**东***旁的废品收购站,并以21元每斤的价格将偷来的铜线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甘某某,共获利8440元人民币,冯某某从中分得2800元,黄某某和李某某各分得2600元。经过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盗窃的电缆线共价值37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钳子一把、美工刀一把、冻结金额4295.51元;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过程及盗窃现场指认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量刑建议书》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随案移交:钳子一把、美工刀一把、冻结金额4295.51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