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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等五人销售伪劣产品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永发中越泰特产店”,湖北省怀化市人,住广西省凭祥市**村**大厦**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芙蓉酒店”,湖北省江陵县人,住广西省凭祥市金象大道香格里拉**栋**单元**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芙蓉酒店”,湖北省江陵县人,住广西省凭祥市金象大道香格里拉**栋**单元**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镇**村。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山东莒县人,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贺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从张倩倩(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伪劣“炫赫门牌”香烟后销售给被告人贺某某、曹某某等人,被告人贺某某、曹某某又将购得的假冒伪劣香烟对外出售给李某某、曹某某、赵晓东(另案处理)等人到山东沂南县**进行销售。经查明,冯某某销售金额为197279元,贺某某、曹某某销售金额为100411元,李某某销售金额为58260元,曹某某销售金额为6708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交纳案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报告;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贺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宋凯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7816****;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5492****;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77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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