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村乡***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滑县**农民养殖合作社在滑县**乡***村西地养殖场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冯某乙等村民以要耕地补偿款、承包工程为由,多次以挖沟堵门、预制板堵路、在通往厂区的道路上打水泥墩、拦截他人送料、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扰养殖场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建设。
2017年7月14日上午,冯某甲、冯某某、冯某乙、冯某丁(另案处理)、冯某丙(另案处理)参与了冯某戊(已判刑)等人挑头的在滑县**农民养殖合作社门口挖沟堵门行为,其中冯某丁在堵门过程中将合作社工人刘某某的小米手机摔坏,冯某已用铲车铲土堵路。
2017年8月13日,冯某甲、冯某某、冯某乙、冯某已(另案处理)、冯某庚(另案处理)参与用废旧预制板堵合作社门口行为。
2017年8、9月份,冯某甲、冯某乙、冯某已(另案处理)、冯某庚(另案处理)参与在**路和村西头公路交叉口打水泥墩,在厂区东侧南北水泥路上北头和南头分别打水泥墩行为。
2018年2、3月份,冯某乙、冯某某参与了冯某辛(已判刑)、冯某(已判刑)等人挑头的拦截合作社送砖车行为,最终砖车司机缴纳了400元的“行户费”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冯某甲、冯某乙、冯某某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3.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冯某庚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多次随意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褚玉振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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