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乡**村**号,现无固定住所。2008年12月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花园**期南花园,用电缆钳将正在使用的照明及喷泉电缆线剪断,因大部分电缆线埋在地下,未成功将剪断的电缆线盗走。
2.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花园**期南花园,将之前剪断的电缆线拽出地面,在南花园西侧小桥将电缆的塑料皮剥掉,将电缆铜芯变卖,造成**花园二期小区**号楼、**号楼路灯,南花园喷泉、部分照明灯无法使用。
3.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花园**期南花园,准备再次盗窃电缆线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破坏电力设备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检察官助理:陈兆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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