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社区**组。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因生活困难问题对政府不满,想通过制造停电事故的方式引起政府注意。2019年9月30日8时许,冯某某将铁丝扔到恩阳区**社区**组聚居点两根高压线上,造成该社区附近村社、**自来水厂、**食品城、**水库工地等处停电一个小时左右,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和企业生产运行。
同时查明:2019年1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该社区**组采取相同手段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冯某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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