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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230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2020年7月3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7月16日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步行至龙江县**镇**小区,在**号楼**单元与**单元中间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男,35岁)所有的挖掘机前置引导轮。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85元。被告人冯某某已将盗窃的挖掘机前置引导轮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3日经龙江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销售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返还清单等证据;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龙江县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馨蕊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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