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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至韩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号的家中,盗窃一楼东侧卧室内数码相机一部、零钱几十元。

2.2015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至韩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号的家中,盗窃客厅储蓄罐内硬币约一二百元。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至于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号的家中,盗窃二楼卧室内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销赃,获利500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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