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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有多次犯罪前科, 2010年9月因盗窃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61月因盗窃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1月因盗窃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4月因盗窃罪被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坝仔镇辉星村栅门口组35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在翁某某龙仙镇三华村至同县周陂镇的路边盗窃一辆蓝白色的山地自行车后,于当日14时许,骑着山地自行车来到龙仙镇田心村井头组,将山地自行车停放在一养鸡场附近的路边后,步行去到该养鸡场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养鸡场门口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色豪爵女装摩托车盗走,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被盗摩托车卖到佛冈县太平一摩托车修理店。经鉴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山地自行车等物证;2.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属于累教不改类型的人,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被告人冯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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