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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路**号,住邵武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冯某某在邵武市**小学附近的简易棚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手扶拖拉机,后将该手扶拖拉机卖给收废品的男子严某某,获利1200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邵武市**镇**村**街**号老房子附近的空地上盗窃被害人邹某甲的一个拖拉机后斗,后将该拖拉机后斗卖给一个过路的收破烂男子,获利1200元人民币。

3、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邵武市**镇**坊高架桥附近的机耕路盗窃被害人邹某乙的一个拖拉机头,后将该拖拉机头卖给一个过路的收破烂男子,获利人民币600元左右。

4、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邵武市**镇**村**组烤烟房外面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手扶拖拉机,并将该手扶拖拉机停放至洪墩镇水口寨村渡口河岸边,后该手扶拖拉机被受害人陈某某寻回。经鉴定,该拖拉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拖拉机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拖拉机登记证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邹某甲、邹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案发现场附近路面监控视频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霞

检察官助理:罗晓媛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59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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